歐盟在固體廢棄物(包括生活垃圾,工業廢棄物,農業廢棄物,醫療垃圾等)管理方面的工作走在世界前列。歐盟制定的固體廢棄物框架指令(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)中,提出明確的廢棄物管理分級策略(Waste Management Hierarchy):
歐盟廢棄物管理分級策略。本圖摘自《垃圾分類的全球經驗與上海實踐》,澎湃研究所 編著
預防原則是環境管理的普遍原則。垃圾管理先進國家和地區對末端處理帶來的資源損耗、能源損耗和環境破壞風險進行反思,確立了“源頭減量-重復使用-循環利用-其他方式利用-末端處置”的垃圾管理優先序原則,認為應當盡量采取優先序更靠前的手段,并根據這個原則制定垃圾管理政策。
從這一分級管理層級看,我們常說的“回收利用”概念,還需要厘清。
首先,綜合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,應首先考慮在不破壞產品原有整體性、功能性情況下的再利用。這就是源頭減量(Prevention),是指防止或減緩產品、包裝物或其他物料變成固體廢棄物,或使用產生固體廢棄物更少的產品、包裝物,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產生。
以木桌為例,從設計開始就要結實耐用,因為壞了就會變為垃圾。
近幾年,出現了“二手經濟”、“閑置經濟”、“共享經濟”等一系列新名詞。雖然意思不盡相同,但多少能提高單位產品利用率。如果管理得當,甚至可以從源頭阻止廢棄物產生。其最重要的意義在于,避免廢棄物本身和相應處理所導致的資源和能源的浪費,以及直接和間接的環境健康危害。
第二,一些破舊或損壞的產品,可實現“重復使用”(Re-use)。這是指在產品及其部件、包裝物,變成固體廢棄物之前,就通過回收、清潔、消毒、維修、再分配等操作,使其能夠再次用于同樣的用途或其他用途。
其中一個含義是修復。比如一條桌腿壞了,盡量先采用修復的手段,讓它保持桌子的功能,不要丟棄。另一個含義是二手交換,比如桌子是新的,但有錢人不要了,把它給到需要的人繼續使用。
歐美流行的“慈善商店”,就是這種策略的常見表現形式。這種辦法不破壞原有產品的屬性和功能,對資源、能源、環境及經濟效益都有較好的體現。
第三,對可回收物資,如廢紙、廢塑料、廢舊金屬等,通過物理、化學的手段,將其中物質進行提取和轉化之后,使之成為可生產加工新產品的材料,即“循環利用”(Recycling)。
以木桌為例,在木桌徹底損壞而廢棄后,將其粉碎,作為木材填料,利用了其中的材料,重新進入產品物質循環。
這便是我們日常語境下的“回收利用”,即廢品回收。
第四,有些國家、地區推崇垃圾焚燒發電,也稱為“能源回收”。但這不能稱做“循環利用”(Recycling)。如果滿足一定的能源回收率,則可以成為下一個層級:“能源回收”(Energy Recovery),也被稱為“其他方式利用”(Other Recovery),是指在循環利用之外對固體廢棄物的利用,主要包括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燃料、達到一定能量轉化率的焚燒、利用填埋場沼氣發電等活動。
例如把桌子作為木材粉碎燒掉,就是回收能源。
最后,在目前的技術、現實條件下,即使通過以上廢棄物管理分級策略,減少一定比例的固體廢棄物,但仍需要進行安全處置,即“末端處置”(Disposal),來完成廢棄物管理的最終一步。這包括常見的填埋,以及因發電效率較低而不能被劃入“能源回收”的垃圾焚燒,其背后意義是不再利用或利用效率很低。
早在2008年,歐盟的《廢棄物指令》就對優先序原則做出明確規定,聯合國也將該原則作為垃圾管理的指導方針。在歐盟指令中,如果焚燒項目的能源效率(Energy Efficiency)高于0.65,可歸于“其他方式利用”的層級,否則只能算“末端處置”。
在優先序原則指導下,歐盟2015年出臺的《循環經濟行動計劃》是從源頭到末端的、統一的生活垃圾管理規劃。其中,計劃到2030年,將生活垃圾循環利用和重復使用的比例提高到70%以上。
這意味著,焚燒和填埋等混合垃圾處理方式,比例不能高于30%。也就是說,歐盟將焚燒定位為“源頭減量”和“循環利用”不能完全到位的情況下,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,或分類利用之后剩余垃圾的補充手段。
低成本化原則很重要。
焚燒如果排放達標,就可以用于處理廢棄物。但是問題在于,焚燒要真正完全達標(包括廢氣、廢水、飛灰的處理),需要很高的社會成本。比如,焚燒廠建造成本50萬元/(噸·日),運營成本為70元/噸;而廚余堆肥廠的建造成本僅為10萬元/(噸·日),運營成本僅為28元/噸。通常來說,應當優先采用成本更低的方案——何況,垃圾焚燒本身還存在環境風險。
同樣有必要厘清“無害化”這一概念。
很多場景下,我們認為生活垃圾進入填埋場或焚燒廠,就是進行了無害化處理。然而,這一理解并不準確。無害化不能簡單等同于填埋或者焚燒。
無害化是對整個固體廢棄物處理過程的基本要求,即任何環節、方式都應該達到無害化要求,而非只是最終處理過程的代名詞。甚至,如果填埋場和焚燒廠具有相應的環境問題,也不能默認其等同于無害化(處置)手段。
可以看看中國的廢棄物管理法規。目前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(以下簡稱《固廢法》)二審稿中,雖然對“利用”有相應解釋(見百一十八條,第十一項,“利用,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”),但具體到總則中提出的綜合“利用”,并實現“資源化”利用等原則,并沒有明確解釋,什么才是符合原則的“資源化利用”。
如果按照定義來理解,只要是“利用”的活動中提取了物質作為原材料或燃料就算“(資源化)利用”的話,那作為固體廢棄物管理層級中最下層級的、目前不得不接受的垃圾焚燒,也就成為符合法規原則的“利用”手段。
存在于很多農村地區的小型焚燒爐,由于技術限制,燃燒過程的爐溫無法有效達到、維持在分解二噁英的溫度,在焚燒垃圾的過程中可能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,按照《固廢法》的定義也算利用,但顯然既不資源化,也不無害化。
澎湃新聞 作者謝新源系零廢棄聯盟政策主任,劉華系綠色和平資深項目主任